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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4 09:48:51点击量:

客户a关注某手上专门卖家具的账号,看中了c公司主播b推荐的若干家具。主播b加了a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沟通,a支付4300元,购得床、床垫、餐桌及四把餐椅。

b发货,a收货后,发现:不仅少了四把餐椅,承诺发货产品与实际收货产品,完全不一致。

客户a要求退货退款,b不同意,并拉黑了a。

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c公司交付货物,a支付货款,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可以要求。

据a反映:购得的床架有破损和生锈,款式也与自己看的不一样,所以我们可以认为a的购买目的完全落空,c公司属于根本性违约。a可以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有可能涉及消费欺诈。

既然c公司做出承诺,a就有理由相信自己能获得相同家具,但c公司却向a提供了质量差的家具。所以,c公司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消费欺诈。经营者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由客户a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很难通过协商解决方式,目前选择法院诉讼是较为适宜的方式。如果当地交易,也可以借助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处理;但由于本案客户a在苏州,c公司在河北廊坊,所以很难通过消协或市监局来处理。

能否主张退一赔三的前提是:客户a受到了c公司的欺诈。举证欺诈,从证据层面上来说,存在较大难度。如:b主播介绍购买的产品是什么、实际发货产品是什么、两者存在什么差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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